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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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局事务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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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

    

    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企业

    法律依据

    申请条件

    一、具有化肥国营贸易或非国营贸易经营权

    二、已获得当年化肥关税配额分配量

    申请材料 [查看简表]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三、到港海运提单(正本复印件一份);

    四、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加盖企业公章);

    五、由于无法提供银行购汇凭证的,需附稍后提供银行购汇凭证的承诺函一份。

    办理程序 [查看办理流程图]

    进口化肥国营贸易或非国营贸易经营者将上述材料书面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经过经办人初审、主管处长复审后,打印并发放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告知方式

    颁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申请方可通过办事系统查询相关进程

    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事务一处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100731

    电话:010-65197866/ 65197856(咨询电话)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010-65197970,010-65198815,010-84095353